【行业动态】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0号(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)
来源:海关总署 | 作者:桀睿 | 发布时间: 2024-03-14 | 166 次浏览 | 分享到:
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0号(关于调整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)




公告〔2024〕30号


  

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行为,精简相关申报栏目,海关总署决定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(出)口货物报关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(出)境货物备案清单》有关栏目和部分申报项目及其填报要求调整如下:

  一、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》(海关总署2019年第18号公告发布)中第二十五条、二十六条。

  将第二十五条“毛重(千克)”的填报要求由“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,计量单位为千克,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‘1’。”修改为“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,计量单位为千克,不足一千克的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。”

  将第二十六条“净重(千克)”的填报要求由“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,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,计量单位为千克,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‘1’。”修改为“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,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,计量单位为千克,不足一千克的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。”

  二、删除“检验检疫受理机关”“口岸检验检疫机关”“领证机关”等三个申报项目。

  三、“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”申报项目名称调整为“目的地海关”。该申报栏目为有条件必填项,如果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须实施检验检疫或监管的进口货物,申报时为必填。根据实施检验检疫的目的地海关,填报海关规定的《关区代码表》中相应目的地海关的名称及代码。

  四、“检验检疫名称”申报项目名称调整为“监管类别名称”,填报要求不变。

  本公告自2024年4月10日起施行。

  特此公告。

  海关总署

  2024年3月14日

  








 

 


 

  云南桀睿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专注于中缅进出口贸易服务,服务贯穿整个国际贸易流程:专业进出口报关、国际贸易结算、进出口单证办理、进出口物流配送、货物仓储、中缅专线物流等,全力打造成为“外贸门到门一条龙”的外贸综合服务体。

电话:4000-888-707 
传真:0692-4116315 
邮箱:yunnanjierui@163.com 
网址:www.jieruifwdr.com 
杨经理 手机:19526696809 QQ:2316541978




CONTACT US

联系我们

 ☎4000-888-707

轮值经理:杨经理
手       机:195 2669 6809 
Q        Q:231 6541 978
联系邮箱:yunnanjierui@163.com

昆明地址:昆明市盘龙区白沙街50号领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东国际大厦7楼A座703号
口岸地址:各口岸分公司均设在海关附近